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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的秸秆综合利用生物质颗粒机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向

     黑龙江出台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主要针对从事秸秆收储和多种形式综合利用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那么资金扶持的方向:


     对购买旱田秸秆还田的翻转犁、免耕播种机等专用农机具和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水田翻地犁、搅浆平地机等进行补贴,单机(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机(具)总额的60%,且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今秋,每套翻转犁、重耙和秸秆粉碎机械作业面积要保证在4000亩以上。
     对秸秆收储运专业化装备予以补贴,重点对经营主体购买搂草机、打包机和储运机具等进行补贴,单机(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机(具)总额的60%。

     对规范化存储场地建设进行补贴,对新建有地秤、看护房、围栏、消防设施的存储场地,通过机械打包、秸秆散装拉运等手段,将秸秆从田间地头收集到固定堆放场地,收储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有销售合同、销售票据、建成投产并验收合格的,每处秸秆收储点视收储量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给予建设秸秆压块燃料加工站补助。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57号)部署和要求,每个试点县(市、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经营主体,利用现有空闲场地,建设至少一处秸秆压块燃料加工站,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建设项目,按要求给予7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69.3万元)。
     给予生物质炉具补助。主要推广成本较低的燃用秸秆压块燃料的生物质锅炉,满足农户炊事采暖需要,热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生物质炊事取暖炉具通用技术条件》(NB/T34007-2012)规定的给予适当补助。试点市县财政利用本级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县350户农户更换生物质炉具70%的补助,超出户数补贴可用省级试点资金予以补助。
     对成型燃料生产企业补助。示范推广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典型模式,对年产量在2000吨以上的秸秆压块燃料企业,根据秸秆实际消耗量给予产成品每吨不超过15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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