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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力倡导支持生物质颗粒机的推广使用

     一是对秸秆造肥进行补助。对全秸秆造肥经营主体予以每吨不超过200元补助(含腐熟剂、碳氮比调节剂等费用);对半秸秆造肥经营主体予以每吨不超过100元补助(含腐熟剂、碳氮比调节剂等费用)。二是对秸秆造肥设备进行补贴。对购置秸秆造肥翻倒设备、有机肥抛撒机械的,给予每台(套)不超过购机总价款60%的补助。


      对以农作物秸秆做食用菌基料和水稻育秧、花卉、苗木和草坪基质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秸秆实际用量进行补贴,每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
      积极推广氨化、微贮、膨化等技术,全面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重点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发挥饲草牲畜在秸秆消耗中的作用,推动秸秆过复还田。对有一定规模的的草食家畜养殖业经营主体,视黄储、微贮秸秆消耗量,每吨秸秆补贴不超过50元。

      重点对以秸秆为原料的板材、造纸、燃料乙醇、生物航空燃油、降解纸膜、秸秆淀粉、秸秆多糖等深加工、循环利用工业化企业,根据秸秆使用数量,给予秸秆收购环节的补助,补助标准每吨秸秆不高于50元。


      重点对秸秆禁烧宣传、巡查检查、控制火点(与卫星监控数量相挂钩)、项目培训、第三方评估以及与禁烧秸秆相关的工作环节进行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4%。
      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补助资金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对虚列或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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